20/02/2014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99年版)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二)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三)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二)
(三)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四)具有前款規定資格。
三、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
未具前項資格,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登記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第 5 條(97年版)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三)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四)室內配線、工業配線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電機(工)或相關科畢業。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三)
(四)室內配線、工業配線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五)具有前款規定資格。
三、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相關科系,指修習專業科目學分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與教育部規定電機科系課程標準之專業科目相同,並應修習基本電學、電工原理、電機機械、電力系統或輸配電學科目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相關科,指修習專業科目學分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與教育部規定電機科課程標準之專業科目相同,並應修習基本電學、電工原理、電工機械或輸配電科目之一。
97年前具有高級技術員頭銜但,
99年修正後只剩下中級技術員頭銜,到底...